湖南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我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水、
電費收費行為的通知
發布部門: 湖南省物價局 發布文號: [2000]湘價房字第66號
各市、州物價局: 為規范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住戶水、電費和專項電費的收費行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到戶水費 1、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對暫達不到上述規定條件的城市住宅區,凡實行由城市供水企業按住宅區總表抄收水費其用水量達到了一定規模的,供水企業應實行躉售價格。具體規定為:凡住宅區月用水量達2000噸到10000噸的(含10000噸)供水價格按規定價格下浮2%計算;月用水量在10000噸以上的,供水價格按規定價格下浮3%計算。 2、物業管理單位抄用戶分表收費時,可根據住宅區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供水價格的分類水價,加最高不超過8%的損耗,加二次供水加壓分攤電費計算結算價格向用戶收取水費。 3、住宅區公共綠化養護用水和公共場地清潔用水及小區內公共廁所用水均包含在8%的標準中不得另行向用戶分攤,也不得列入公共服務性收費的成本中計算。各物業管理單位按照以上原則制定收取水費的方案和標準,經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當地物價部門核準后執行。 4、因二次供水加壓或轉供水而增加的人工工資和設備維修折舊費不得攤入向用戶收取的水費中。 5、供水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計劃分步驟地實現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從現在起新建住宅小區應實行抄表到戶,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也要在三年內實行抄表到戶、屆時不再實行加損耗的辦法。
二、關于小區內公用設施專項用電電費分攤 小區公用設施用電電費分攤,是指小區路燈、樓梯間照明、電梯及其它公用設備用電電費分攤,公用設施用電要實行小區內分類分表計量、公開公平分攤,業主共同負擔的原則制定分攤辦法。具體分攤原則為: 1、小區路燈、樓梯間照明電費在公共性服務費中列支、不向住戶分攤。 2、電梯運行電費,由享用該電梯的業主共同負擔。具體收費可按樓層、按戶分攤,也可以按住戶的住房建筑面積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分攤方案,經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同意后,報物價部門核準;也可由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相關辦法和標準。 3、為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發生的電費應分別計入其供應價格中、不得另外向業主分攤。其它公共設備用電電費亦按上述辦法管理。
三、物業管理單位自身辦公、生活及管理而發生的水、電費必須單獨計量,在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中列支、不得向業主分攤。 物業管理單位必須按月或按季公布所管城市住宅區供電、供水企業抄表計量水、電費的收繳情況和物業管理單位抄表計量水、電費的分攤收繳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城市住宅區住戶應積極支持配合物業管理單位按時、足額的交納應承擔的水、電費。
四、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城市住宅區內供水、供電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多收多攤水、電費的按照價格法規嚴肅查處。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四月抄表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湖南物業網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