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住在某高層住宅一樓的劉女士反映,長期以來,所在小區物業公司一直向她收取電梯運行維護費。按照物業費高層每平方米收1.2元的標準計算,每月分攤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劉女士認為,作為一樓業主,她平日從來都不使用電梯,為什么要跟樓上的業主一起分攤電梯費呢?她希望能完善收費標準,合理區分高層建筑中不同樓層的物業費標準。那么,低層業主可以拒交電梯運行維護費嗎?
律師說法
關于電梯運行費,從城鎮高層住宅樓的結構可以看出,業主對所在住宅區享有所有權。各住宅是一個整體,并不是孤立存在,亦不能被單獨分割。小區的公共設施設備是為住宅樓的所有業主而設置,業主對其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利,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電梯屬于共用設施設備,一樓的業主不能因為不使用電梯而拒交有關費用,也不能因為住在頂樓使用電梯較多而多交費用,否則便違反了有關規定,也會打亂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影響所有業主的共同利益。
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對一樓二樓業主是區別對待的,只收取部分物業服務費用,其中并不包括電梯運行維護費。從客觀上來說,一樓業主作為小區業主,是所有權享有人,應當承擔義務。不過,一樓業主可以爭取大多數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支持,從科學合理的角度出發,多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協調,最終制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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